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筹协调下,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就业见习是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由企事业单位提供见习岗位,辽宁省内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可择优录用,并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见习补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应是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行业知名度、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在吸纳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见习政策落实方面。
1.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和程序向见习生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无拖欠和克扣等问题。
2.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报见习补贴经费,申报材料规范、准确,无冒领、虚领等问题。
3.按规定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保险。
(二)见习基地运行方面。
1.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2.所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点和能力水平。
3.建立了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有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见习工作。
4.为见习生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套的工作设备。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见习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生产安全。
5.见习期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责任在单位的投诉,或者能及时妥善地处理相关事故和投诉。
(三)见习流程服务方面。
1.按要求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且发布情况与申报情况保持一致。
2.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补贴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生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3.为见习生开展系统的岗前培训,将就业见习与岗前培训有机结合,促使见习生不断提升岗位工作能力,并尽快融入见习单位。
4.建立规范的带教制度,每个见习岗位都制定相应的带教计划、带教比例。见习期间,有经验丰富的带教师傅,按照计划对见习生进行岗位带教,提供业务指导。
5.建立清晰明确的见习台账记录,按要求上报见习相关数据和工作材料。
6.建立见习生考核鉴定制度,见习结束后对见习生进行考核鉴定,并出具书面见习证明。
(四)见习效果方面。
1.见习期满后,年度平均留用率不低于40%。
2.对未留用的见习生积极推荐给其他相关用人单位。
3.见习结束后,见习生的职业素质和岗位能力有明显提高,见习生对该单位的见习效果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五)创新与发展方面。
1.高度重视见习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见习管理办法和见习管理制度。
2.加大对见习生的补贴力度,提高见习生的福利待遇,为见习生提供更加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
3.在本基地树立优秀见习生典型,发挥典型带动作用,鼓励、引导见习生和新入职员工积极提升职业技能、加强职业规划、培养职业意识。
4.为当地见习工作树立了标杆,引导、示范和带动当地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认定考核与资金奖励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见习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对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基本条件进行自评,填写《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详见附件1)(一式3份),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人才服务中心组成评估组,到见习单位进行实地评估核验,并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审表》(详见附件2)对见习单位进行评估打分。对符合条件并且打分在60分以上的申请单位,提出其为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初核意见,报市人才办复核。市人才办将审定意见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讨论,讨论通过后,按相关政策予以资金落实。
第六条 奖励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并且打分在60分之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经考核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为两个档次,具体情况如下。
档次 | 当年见习 人数 | 留用率 (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 评分 | 奖励 金额 |
第一档 | ≥60人 | ≥40% | ≥60分 | 10万元 |
第二档 | ≥30人 | ≥40% | ≥60分 | 5万元 |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田然
联系电话:0412-5539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