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
第三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期限
第四条 我市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辽宁省内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 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和毕业生见习需求,由人社部门会同见习单位确定。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见习补贴按月发放。毕业生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最高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财政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与见习毕业生签约。就业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在2周内向人社主管部门报告,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见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并领取见习补贴的月份计算。
第八条 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九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见习期间,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县(市)区人社部门或相关单位对见习活动进行全程服务,跟踪了解掌握见习人数变化情况,监督见习单位见习补贴发放、见习人员就业等情况,杜绝虚报冒领见习补贴情况的发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需报市人才办备案存档。
第四章 见习单位和岗位的确定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报、审核和确定工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县(市)区人社部门或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报名参加见习。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要有较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田然
联系电话:0412-5539184
附件1: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xls
附件2:申请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名册.xls
附件6: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