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补助 实施细则 (试行)
    时间:2020-03-25 14:57来源:作者: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引导更多的优秀博士后向鞍山集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为鞍山地区建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经批准进入工作站(基地)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筹协调下,市人才服务中心承担博士后工作站(基地)补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新建立工作站、基地建设经费补助。

    (一)对新建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二)对新建立的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补助10万元,基地经批准建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补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对工作站、基地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5万元资助。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工作站(基地)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解决。

    第七条  新建立工作站(基地)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建站(基地)单位为开展博士后工作而进行的购置仪器设备、购买科研资料、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合理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基建、装修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的住房、交通等生活性费用支出,由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支配使用。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建站(基地)单位,建站(基地)单位可按月发放至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建站(基地)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建站(基地)补助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或辽宁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且已经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从事应用研究项目研究,并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

    (二)有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专门管理部门,建立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考核、科研保障、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奖惩激励等工作制度。

    (三)研究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应用价值。

    第十条  申请博士后资助应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且已办理完毕进站审批手续。

    第五章  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新建立的工作站(基地)科研项目启动补助按照文件批复日期统一受理,由建站(基地)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建站(基地)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博士后工作制度建设材料、开展建站工作投入的经费明细及支出凭证等材料。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常年受理,在博士后完成进站手续后,由建站(基地)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鞍山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博士后进站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项补助申报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承担初审,报送至市人才办进行复核。市人才办将审定意见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相关政策予以资金落实。

    第六章  评估管理

    第十四条  获补助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博士后工作评估报告,同时报告资金使用明细。对不按期参加评估的单位,将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博士后工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使用的,可收回资金,并按程序报请国家、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建站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获补助单位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及使用,必须做到专人管理、单独立账、专项使用、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当补助经费有结余或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的,补助单位应将结余经费及时退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潘大伟

    联系电话:0412-5540660、

    附件1:鞍山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资助申报表.doc

    附件2:鞍山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