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领军人才发明专利补助 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3-25 14:56来源:作者: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鼓励领军人才来鞍创业、发明创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筹协调下,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领军人才发明专利补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政策及资金来源

    第三条  领军人才来鞍创业的,作为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4000元费用补助;获得授权的国(境)外职务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5万元费用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领军人才职务发明专利的补助资金,从市财政预算有关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领军人才申报职务发明专利补助提供的材料。

    (一)经市人才办认定盖章的《鞍山市高层次人次认定申请核准表》。

    (二)《鞍山市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审批表》(详见附件)。

    (三)在鞍山申报和实施的发明专利授权相关材料。

    (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第四章  办理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申请补助办理程序。

    (一)下发通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每年下发一次通知,统计上年度专利申请及授权材料。

    (二)材料审核。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提出审定意见,按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事后报市人才办备案存档。

    第七条  每年对上年度专利申请及授权材料统计一次。申报补助通知在市科技局有关网站予以公示,领军人才申报职务发明专利补助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第八条  对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高勋

    联系电话:0412-2206035

    附件:鞍山市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