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 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3-25 14:53来源:作者: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支持事业单位引进更多高层次人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高等院校、公办高中、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协调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的组织实工作。

    笫二章  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范围为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符合《鞍山市人才认定标准》中A类、B类、C类、D类、E类、F类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

    第五条  招聘高层次人才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三)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要求,愿为鞍山市的发展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并形成招聘方案;

    (二)用人单位到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及招聘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三)按照审核通过的招聘方案,用人单位自主组织公开招聘或到“双一流”建设高等院校招聘高层次人才,现场签约、自主聘用,如未按规定组织招聘,由用人单位对招聘的合法性负全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用人单位到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为招聘的高层次人

    才办理聘用手续,并填报《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

    案表》,予以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鞍山市人社局

    联系人:李瑞楠

    联系电话:0412-5560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