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3-25 14:51来源:作者: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做好我市具有自主评聘资格的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公立医院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高级评委会组建条件

    第二条  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公立医院组建高级评委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国家或者行业总体水平。

    (二)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量达到一定规模。

    (三)该职称系列(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一定规模。

    (四)有相应的工作基础和完备的工作制度。

    (五)能够聘请足够数量符合条件的专家作为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评委会组建程序

    第三条  组建评委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组建条件的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公立医院提出组建高级评委会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材料。符合组建条件的,立即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核准。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向申请单位正式函复,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评委会由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高级评委会一般为25人以上,中级评委会一般为20人以上。

    第五条  出席年度评审例会的评委会委员,高级评委会一般应不少于17人,根据评审系列或专业的需要,可以在评委会下按专业或学科设置若干评议组,评议组由2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六条  高级评委会委员须具备本专业高级职称,正高级评委会委员须为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副高级评委会委员须为具有本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具备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评委会委员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

    第五章  高级评委会委员条件

    第七条  高级评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较高知名度,一般应担任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其中,中青年评委委员担任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二)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务能力强,能够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理论、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本专业发展前沿。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职称政策,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四)恪守职业道德,能够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为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建立完善评委会专家库,受理审核评审材料,组织评审例会,处理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九条  评审流程。

    (一)下发本年度或本次评委会评审工作有关通知要求。

    (二)按评审标准审核参评人员申报材料。

    (三)汇总初审合格人员材料。

    (四)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评审申请,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后组织评审。

    (五)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评审结果。

    (六)在评委会所在单位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七)办理资格证书等评审手续。

    (八)网上公示评审结果。

     

    第七章  聘  用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后按聘用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后由企业自主聘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鞍山市人社局

    联系人:高文明

    联系电话:0412-5526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