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3-25 14:52来源:作者: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组织和推荐高技能人才参加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和开展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和《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筹协调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奖励实行分类分档奖励。参加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竞赛;参加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或行业(系统)牵头举办的竞赛;参加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跨行业(系统)的竞赛。

    第五条  对参加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和教练以及选送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六条  对参赛人员和选送单位的奖励金额均为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和教练分别奖励2万元、第二名分别奖励1.9万元、第三名分别奖励1.8万元、第四名分别奖励1.7万元、第五名分别奖励1.6万元、第六名分别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一等奖的选手和教练分别奖励2万元、二等奖分别奖励1.8万元、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对选送单位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选手和教练分别奖励1万元、二等奖分别奖励0.8万元、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对选送单位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和教练分别奖励1万元、第二名分别奖励0.9万元、第三名分别奖励0.8万元、第四名分别奖励0.7万元、第五名分别奖励0.6万元、第六名分别奖励0.5万元;对获得省级一等奖的选手和教练分别奖励1万元、二等奖分别奖励0.8万元、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对选送单位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同一年度内对同时获得两级或两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名次的选手和教练以及选送单位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章  奖励申报办理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认定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

    (二)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报材料,经审定通过后报送至市人才办。

    (二)市人才办将审定意见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政策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将奖励资金个人部分拨付给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鞍山市人社局

    联系人:李文华

    联系电话:0412-5532823

    附件:鞍山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认定申请核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