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技能大师工作站(室)补助 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3-25 14:52来源:作者: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进程,积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和能工巧匠在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能攻关、技术进步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能大师工作站(室)分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三个级别。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筹协调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大师工作站(室)补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政策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对建立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建站经费、培训用品购置、技术交流与推广费用、进站注册大师奖励津贴等项支出。

    第五条  对建立的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站(室),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站(室)补助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鞍山市落实各类项目、平台支持资金认定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技能大师工作站(室)补助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通过后报送至市人才办。

    (二)市人才办将审定意见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

    (三)申报技能大师工作站(室)的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厅发〔2013〕51号)、《辽宁省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辽人社发〔2014〕12号)、《关于加强我市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工作的通知》(鞍人社发〔2012〕69号)文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鞍山市人社局

    联系人:李文华

    联系电话:0412-5532823

    附件:鞍山市技能大师工作站(室)补助资金认定申请核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