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及星创天地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3-25 14:49来源:作者: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二条  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的单位,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

    第三章  申报及办理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鞍山市落实各类项目、平台支持资金认定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

    (二)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的批复文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第四条  办理程序。

    市科技局对申请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定意见,按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事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五条  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的具体规定详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辽科发〔2007〕20号)、《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鞍科发〔2016〕22号)、《鞍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鞍科发〔2016〕23号)及国家、省、市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的申报通知。

    第六条  考核管理。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国家、省、市各类资金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鞍山市科技局

    联系人:关胜

    联系电话:0412-5216298

    附件:鞍山市落实各类项目、平台支持资金认定申请核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