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租(购)房补贴办理流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2018年6月21日以后来鞍就业创业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和本科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一)在鞍就业的,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鞍缴纳社会保险;在鞍创业的,须在我市创办企业并依法纳税。
(二)全日制硕士在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30周岁以下。
(三)申请购房补贴,须在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租房补贴,须在鞍工作满半年、原籍非本市,且未享受我市公租房政策、在鞍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三、申报材料
(一)《来鞍就业创业毕业生租(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在鞍就业人员,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鞍创业人员,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截至申请当月的企业纳税证明。
(四)在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另,申请购房补贴人员需提供首次购买房屋权属证书(或网签合同)。以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四、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由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当日将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表和汇总表报至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二)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并将申请人名单发送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资料科,核实申请人在鞍自有住房情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资料科审核后,出具申请人是否在鞍拥有自有住房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形成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贴资金预算需在年初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年度内发放补贴报局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请款,同时由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向区级财政部门请款,补贴款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解决。
(四)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接收请款报告,报局领导同意后起草形成指标文,市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对指标文进行审核会签后,由国库科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将全部补贴款一并拨付给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
(五)由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将补贴款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另,市直单位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补贴款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市人才办:①牵头抓总,推动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确保各环节顺畅运行;②督查督办,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指导。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①拟订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向市财政局请款;②利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发布、更新和维护工作;③审核批准补贴发放。
3.市财政局:根据规定工作时限,及时拨付来鞍高校毕业生租(购)房补贴。
4.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①对申报资格进行复审,核实申请人住房情况;②核对补贴发放名单及情况汇总表,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③及时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发放名单反馈给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④将市直单位申请人补贴发放到个人账户;⑤就申请人是否如期足额获得补贴款进行抽样回访;⑥建立人才不良诚信记录,将申请资料造假、信息不实的列入人才诚信“黑名单”。
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名单,及时核查并反馈申请人在鞍自有住房情况。
6.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①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汇总报至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②根据审核结果向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请款;③将补贴款发放到个人账户;④定期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反馈给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⑤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名单、发放名单等相关材料的存档备案。
7.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报告和规定工作时限,按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自人社部门。
8.市直各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汇总报至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二)强化督查考核
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对受理不及时、应办未办、超期未办结等推动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对上级指出问题不予重视或存在问题突出的,在实绩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建立诚信机制
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填报《来鞍就业创业毕业生租(购)房补贴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时,需对个人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在办理工作中发现资料造假、信息不实的,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缴补贴资金。同时,对失信人建立不良诚信记录,将其列入人才诚信“黑名单”,在鞍不再享有人才评审、资金补助等人才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