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本市城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扶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退役军人、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二、受理条件
1.本市城镇户籍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相关待遇
1.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对其实际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
2.医疗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对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不含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3.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