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我市用人单位
二、受理条件
1.招用本市户籍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扶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退役军人、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相关待遇
1.给予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3.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