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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带头人认定
    时间:2020-03-20 15:15来源:作者:点击:

    一、服务对象

    本市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的各类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二、受理条件

    1.本市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通过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就业的劳动者。

    2.取得营业执照,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经营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

    3.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4.管理规范,账目健全,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创业团队和发展潜力,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吸纳就业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并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6.经营项目非国家限制行业(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7.热心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创业促就业活动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8.社会形象良好,并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成绩突出。

    三、相关待遇

    获得创业带头人荣誉的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