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实行认定工伤的通知
    时间:2020-01-29 16:25来源: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明电 〔2020〕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范围。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2、实行简易程序。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间,凡因履行工作职责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由医院出具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学证明材料,单位出具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相关证明以及劳动关系的材料后,即来即认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人员和申请单位。

    二、关于工伤待遇保障

    1、凡是此次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感染的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费全额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其他有关待遇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

    2、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定点收治医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治疗费用预付机制,用于感染医护人员的治疗保障。

    3、对所有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医疗费报销绿色通道,就近医治,即来即办,及时结算。

    三、建立值班制度

    执行电话值班制度,并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确保及时受理及时办结。

    工伤保险科(工伤认定) 栗荣梅13941232355

    工伤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待遇支付)王伟18742227555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人社发【2020】2号 关于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实行认定工伤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