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文件精神,按时上调我市失业人员失业金标准,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根据辽人社发〔2019〕15号标准和鞍人社发〔2019〕14号文件我市最低工资,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并向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市财政局无修改意见,同意会签。
辽人社发[2019]15号
鞍山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