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是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主要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会保险的监督。《社会保险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有关规定包括:
(1)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社会监督。
(2)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3)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公开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有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行政机关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