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为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作了总体性的规定,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也有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负责社会保险费核定并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3)负责建立管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档案,保管缴费数据和申报、支付或结算凭证等;(4)负责建立管理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5)负责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6)负责提供社会保险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7)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8)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9)负责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0)负责受理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
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职责外,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的主要职责还有《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中规定的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稽核、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并具体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