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及待遇时限
    时间:2018-01-15 10:09来源: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者:点击:

    一享受待遇对象:

    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计划生育)的职工。

     

    二享受待遇时限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另男护理假15天。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职工产假天数计发。

    依据《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生育职工在2014年9月26日后休产假或未休完产假者,按上述产假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2014年9月25日前已休完产假的按原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男护理假工资等问题,均按上述时间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