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这一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分段计算”是指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将其在不同统筹地区、不同阶段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与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分段计算,之后确定其基本养老金领取标准。
“统一支付”是指参保人员无论曾在多少个地方就业参保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将确定一个唯一的待遇领取地,并由其统一支付基本养老金。通过依据参保人员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在待遇领取地重新确定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由待遇领取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的方式,既准确反映了参保人员的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的关系,也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既适当均衡了其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也确保了流动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