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6〕5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双随机抽查事项
(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等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二)抽查主体
1、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三)抽查内容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抽查方式
采取随机抽查和条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双随机抽查和条件抽查的实施
(一)抽查主体的选择
1、对于一般用人单位,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劳动监察“两网化”企业信息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2、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
3、对在2年内发生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存在欠薪隐患的用人单位实施不定期检查和重点防控。
4、国家、省、市统一安排专项检查行动要求设定的行业。
(二)检查人员的选派
从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派选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三、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
1、实地检查,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进行随机抽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全覆盖,每年一次。
3、对在2年内发生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存在欠薪隐患的用人单位不定期检查,次数不限。
4、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行动要求开展检查。
四、抽查结果的运用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抽查结果有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劳动监察机构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双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
2、组织业务培训。每年实施“双随机”抽查前,组织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抽查方式、抽查流程、抽查内容,确保“双随机”抽查取得实际效果。
3、加强跟踪问效。加强随机抽查工作的跟踪指导,认真梳理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4、严格责任落实。严格执法、依法履职,对本单位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鞍山市劳动监察局执法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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