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监察局双随机细则
    时间:2017-11-29 00:0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人社部、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劳动监察局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监察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监察、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是市劳动监察局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以外,市劳动监察局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五条 市劳动监察局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主要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二章 随机抽查的种类和方式

    第六条 “双随机”抽查按抽查市场主体范围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劳动监察在市场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劳动监察按照企业类型、规模、行业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第三章 建立“两库一单”

    第七条  市劳动监察局按照工商部门登记市场主体和两网化建立监管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依据市场主体存续状态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并确定一名管理员,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部门、执法证编号、业务专长等。
          第九条 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保证“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十条 结合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及时调整,经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在市局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四章 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一条  市劳动监察局根据省监察局和市人社局监管任务和需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项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等。并在市人社局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 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公正、合理,即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不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参加。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询被检查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等,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账簿、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抽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工作。应当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时,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用人单位出具检查意见。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施抽查结束后,及时归档。档案主要包括检查表、证据材料等。
                             第六章 随机抽查的纪律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