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患者的医疗负担不断增加。为有效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的负担问题,我市于2001年印发了《鞍山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01】54号),在全市开展了职工大病保险工作,对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负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6年初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成为2016-2018年度承保我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鞍山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额、给付比例和给付最高额,将根据保费的收支平衡和超限额发生率的变化情况由投保方和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做出适当调整”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保费的收支平衡、超限额发生率以及全市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医疗费用上涨水平等因素,我们制定并下发此通知,确定2016年我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8元,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各自承担一半,个体参保人员、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按照集体困难企业参保的退休人员及其它无单位人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各参保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对年度内中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同时,按照短期费率相关要求办理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短期费率标准为:三个月(含)内收30%;六个月(含)内收60%;九个月(含)内收90%;九个月以上收100%。